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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供用水合同协议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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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供用水合同协议书

  供用水合同

  供用水合同

  供水方: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

  用水方:______

  为了保证供用水的正常进行,协调关系,明确各自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结合供用双方的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

  ,共同信守。

  1.供水方水力可供量,用水方计划用水量,用水时间:

  ┌───────┬────────┬───┬────────┬────┐

  │可供水量(吨)│计划用水量(吨)│单位│金额(元/吨)│用水时间│

  ├───────┼────────┼───┼────────┼────┤

  ││││││

  ├───────┴────────┴───┴────────┴────┤

  │水费:共计人民币(大写)万仟佰拾元角分│

  └──────────────────────────────────┘

  2.设备安装费用的负担:

  3.水费的计算和结算方法:

  4.(1)供水方的权利义务:

  (2)用水方的权利义务:

  5.违约责任:

  6.上述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应以书面补充,作为附件。

  7.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

  都可以向人民起诉。

  8.本合同有效期:从双方签章之日起到____年__月__日止。

  9.本合同一式___份,供、用方各执一份。

  供水方:用水方: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

梧州供用水合同协议书

  供水人: 水业有限公司

  用水人:

  身份证号:

  住址: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供、用水双方平等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水基本情况

  (一)用水地址

  (二)用水性质 直饮水

  (三)用水磁卡号

  (四)用水计量口径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除计划停水检修、突发爆管等停水抢修或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导致的停水外,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

  (二)供水人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现行《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20__。

  第三条 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一)用水计量

  1.计量器具(水表)是作为供、用水双方水费结算的依据。

  2.用水人按选定的供水方案进行结算。

  备选方案初装费(元)执行水价(元/升)备注

  方案一13800.20

  方案二00.40用户需预存水费1000元

  用水人选择(勾选按指纹确认):方案一、方案二( )。

  (二)水费结算方式

  1.供水人按照规定周期抄验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在抄表当月月底前缴清当月抄表应交纳的水费。

  2.水费结算采取:现金/支票/转帐/其他方式。

  第四条 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

  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以用水人使用的计量器具为界,计量器具及计量器具前供水管网和附属设施属供水人的产权,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计量器具后的设施设备属用水人的产权,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

  第五条 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供水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水压向用水人安全供水。若因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水压向用水人安全供水造成用水人相应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因供水设施检修、工程施工等原因,需实施计划停水时,供水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人或进行公告。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供水人应当及时抢修,同时通知用水人或进行公告,并尽快恢复供水。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可抗力等,供水人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人或进行公告,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三)供水人对自应缴费之日起30天内,经供水人有效方式催收,仍未结清水费的用水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以应缴水费金额为标准按每日1‰收取违约金(应缴费日为抄表日的次日),违约金计算至付清欠费之日止,但金额不超过水费本金。自应缴费之日起60天后,经供水人有效方式催收,用水人仍未结清水费的,供水人有权依法中断供水。用水人结清所有欠费并办理复表手续后,供水人在24小时内为用水人恢复供水。

  (四)因用水人原因造成表井占压、损坏等情形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前三个抄表周期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如非用水人原因而不能抄验水表的,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前三个抄表周期的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供水人抄验水表后,按照多退少补原则据实结算。

  (五)如供水人需要变更抄表周期和收费时间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用水人。对水表因自然损坏造成的表停、表坏,供水人应当无偿更换。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前三个抄表周期平均用水量或同期月用水量,或者是用水人换表后的实际日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由于供水人原因抄错表而多收的水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用水人,未按时退还的,处以未退还金额的每日1‰的违约金,但不得超过多收取水费的本金。(经双方协商作为预付费处理情形的除外)

  如出现表户关系对应错误情形,用水人与供水人应共同查实确认,厘清实际用水量,如用水人水费多缴,供水人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如用水人水费少缴,用水人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供水人补缴。供水人未按时退还或用水人未按时补缴,应按应付金额的每日1‰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但不得超过水费本金。

  (六)供水人有权对计量水表进行检测和按国家规定对计量水表进行更换。如用水人认为水表存在计量问题,由双方共同向重庆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送检。若校验后是水表计量不符合规范要求,用水方被多计量的水费,供水方将根据计量误差比和按前三次抄表周期计算出的月平均用水量计算水费,多退少补,并由供水人承担水表检定费。若水表计量在正常值范围内,则由用水人承担水表检定费。

  (七)用水人连续六个月未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且没有办理停止用水手续的,为保障公共供水水质安全,供水人可暂停供水;因用水人搬迁且未办理停止用水手续,供水人有权拆除供水设施停止供水。

  (八)供水人设立24小时专门客服电话,为用水人提供咨询、投诉、报修等服务。

  (九)供水人因保障供水安全需要,有权入户对用水人用水情况进行安全督查。供水人工作人员上门时应主动出示证件,用水人应予以配合。

  (十)用水人在用水过程中出现盗用水、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等违章行为,供水人将停止供水,因停止供水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用水人自行承担;因上述行为对供水人造成损失的,应足额向供水人赔偿;涉嫌违法行为的,依法送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第六条 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水质、水压向用水人供水。

  (二)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的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和更换。

  (三)有权向供水人提出进行计费水表复核和校验。由双方共同向重庆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送检。若校验后是水表自身不符合规范要求,水表检定费由供水人承担,并根据计量误差比和按前三次抄表周期计算出的月平均用水量计算水费,多退少补。若水表计量在正常值范围内,则由用水人承担水表检定费。

  (四)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申请复核。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水人交水费。用水人自应缴费之日起30天内,经供水人有效方式催收,仍未结清水费的,(应缴费日为抄表日的次日)从逾期之日起以应缴水费金额为标准按每日1‰的标准向供水人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付清欠费之日止,金额不超过水费本金。从应缴费日起60天后,经供水人有效方式催收,用水人仍未结清水费的,供水人有权中断供水。用水人完清所有欠费并办理复表手续后,供水人在24小时内为用水人恢复供水。

  如出现表户关系对应错误情形,用水人与供水人应共同查实确认,厘清实际用水量,如用水人水费多缴,供水人应当于十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如用水人水费少缴,用水人应当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供水人补缴。

  (五)有义务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验表及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未经供水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水表及附属设施位置,擅自更改的,供水人有权停止供水直至供水人将水表及附属设施恢复原状,因此产生的费用以及对供水人造成的损失,由用水人承担,因此产生水质安全事故的,用水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每户只安装一个取水点,用水人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用水范围外供水。

  (七)有义务向供水人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用水人如有变更,应及时通过供水人的对外公开渠道变更联系方式。因用水人提供的资料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通知供水人,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用水人自行承担。

  (八)若用水人发生变更或终止用水等情况,用水人应及时办理过户或销户手续;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用水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 合同有效期限

  (一)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届满前三十天,若合同双方均未对本合同的有效期延续提出书面异议,则本合同期限自动顺延 年,之后的合同有效期限以此类推延续。

  (二)若因用水人原因导致水表和供水设施被拆除,本合同自动解除。届时供水人应据实结算相关费用并及时向用水人发出缴费通知,用水人应当及时结清相关费用。

  第 合同的变更

  (一)如需变更用水人或终止合同时,用水人须及时到供水人处办理合同变更(终止)手续;用水人未向供水人办理相关手续的,不论用水人是否为实际用水人,用水人仍为合同相对方,仍应承担合同义务。

  (二)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依法向供水人住所地人民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供、用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水人(盖章): 用水人(签字):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手机:

  委托代理人(签字):

  服务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梧州供用水合同协议书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供用水双方在供应和使用自来水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水地址和计量器具

  (一)用水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用水四至范围(即用水区域四周边界)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二)用水的计量器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计量水表或流量仪(以下简称水表)。

  (三)水表公称流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立方米/时。

  (四)水表安装地点为:___________(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五)安装水表共___________具,注册号分别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不得随意停止供水。

  (二)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

  (三)供水人保证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采取直接供水方式的,供水人应保证计费总水表的水压不少于___________兆帕;以户表方式计费的,应保证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的水压不少于___________兆帕。

  第三条 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一)用水计量

  1.安装水表时应当注册登记。供、用水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

  2.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性质用水共用一具水表时,用水人应按规定申请分装水表。未实施分装的,供水人按物价部门有关混合用水的规定来计收水费。

  (二)用水性质和到户价格:用水性质按实核定。到户价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供水分类及价格标准收取。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三)水费结算方式

  1.供水人采取___________月(按月或隔月)抄验表,用水人应在抄表后一个月内缴清水费。

  2.水费结算采取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

  第四条 供、用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

  (一)供、用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是:供水人设计安装的计费总水表处。以户表计费的为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外阀门)。无外阀门的为___________.

  (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水源侧的管道和设施(含水表)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水人维护管理。

  第五条 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供水人应执行国家、省、市供水、节水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四至范围用水。

  (三)因用水人责任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下列第___________种方式估算用水人本期用水量。

  1.用水人上年同期用水量

  2.用水人上三次抄表的平均用水量

  (四)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不间断供水。除高峰季节因供水能力不足,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被迫降压外,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压力供水。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的降压、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人。因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降压、停水和水质异常除外。

  (五)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24小时受理用水人的报修,遇有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损坏时,供水人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抢修。

  (六)如供水人需要变更抄验计费水表和收费周期时,应当提前半个月通知用水人。

  (七)按照国家规定对水表实施周期性检定、到期轮换。

  (八)用水人提出计费水表计量不准的,由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通过计量认证的机构检测。计费水表因自然损坏或质量问题造成计量不准的,供水人应当无偿更换,并可根据下列第___________种方式估算用水人本期用水量,检验费用由供水人承担。计费水表校验结果正常的,校验费用由用水人承担。

  1.用水人上年同期用水量。

  2.用水人上三次抄表的平均用水量。

  第六条 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用水人应执执行国家、省、市供水、节水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监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水压、水质向用水人供水。

  (三)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检定。

  (四)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供水人交水费。

  (六)配合供水人抄验表,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七)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用水人消火栓)。需要试验内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人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水人可以自动启动使用,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人重新铅封。

  (八)不得擅自向第三人转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

  (九)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连续___________超过水表公称流量时,应当办理换表增容手续。

  (十)用水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违约责任

  1.因供水人责任造成停水、水压降低、水质量事故,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正常用水量水费___________%的违约金。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供水人抄错表而多收水费的,应当予以退还,并支付多收水费___________%的违约金。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行为造成停水、水压降低、水质量事故的,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供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水人违约责任

  1.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除应补足应缴纳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水费数额的___________%违约金。

  2.用水人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向第三人转供水、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人除补齐水价差价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应缴水费___________%的违约金。

  3.用水人终止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由用水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___________年,从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止。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合同自动顺延,每次延续期限为一年。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___________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人民起诉。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水人:___________(盖章)  用水人:___________(盖章)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签字)  法定代表人:_______(签字)

  委托代理人:_______(签字)  委托代理人:_______(签字)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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