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大气质量、维护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道路管理规定》、《xx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城区烧烤经营活动进行进一步规范,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禁区域:世纪东路以西(含道路两侧)、世纪西路以东(含道路两侧)、经十东路以北(含道路两侧)、龙泉路以南区域内必须室内烧烤室内(院内)吃,严禁在大街小巷及人行道上占道经营、露天烧烤。
二、规范区域:世纪东路以东、世纪西路以西、经十东路以南、龙泉路以北区域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明水、双山办事处负责规范经营区域。为方便管理,规划区域时,尽量集中经营,必须使用无烟烧烤炉具。
三、相关要求:所有烧烤经营业户必须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经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许可后依法经营。对无证经营业户,坚决予以取缔。
所有烧烤经营业户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使用无烟环保烧烤炉具,20xx年4月10日以后禁止使用旧式炉具从事烧烤经营,严禁露天烧烤、占道经营;
②经营业主必须经过食药监管部门上岗培训;
③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查体,且达到上岗要求;
④严格落实原材料购进索证索票制度,杜绝非法添加行为,确保食品安全;
⑤有消毒柜等消毒设施,并认真做好餐饮具消毒,购进的一次性或集中消毒餐具必须具有相关资质且索证索票齐全;
⑥不得露天操作加工,所有食品加工操作必须在操作间内完成;
⑦经营场所为合法建筑,符合《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
⑧有上下水设施,且具备2个以上洗刷池;
⑨具备水冲式厕所。达到上述要求的,市场监督管理、食药等部门予以办理许可证件。
四、集中整治
4月10日后,六部门将联合执法,统一行动,对达不到以上要求、规定和限期不整改继续从事烧烤经营的业户,集中进行整治取缔活动。对妨碍、阻挠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