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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工作职责工作职能(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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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工作职责工作职能

  1、负责公司的生产活动、设备、设施维护和生产控制的组织与监督工作及协调有关部门与生产的关系;

  2、负责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3、负责组织制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4、负责组织制定生产计划和本部门费用计划并监督计划执行情况;

  5、负责组织生产活动,并使生产活动处于受控状态,对产品的制造质量负责;

  6、组织完善生产体系,使之科学化、规范化,在满足客户要求的前提下使生产成本最低;

  7、组织完成设备、设施的维护工作,确保设备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8、组织能源管理和物流管理工作,并使之科学、合理;

  9、负责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体系并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人员、设备处于安全状态,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负责;

  10、负责培训本部门人员树立积极进取精神和团队精神;

  11、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生产工作职责工作职能

  1、负责主持车间的全面工作,组织并督促部门人员全面完成本部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任务;

  2、贯彻落实车间岗位责任制和工作标准,密切与营销、计划、财务、质量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工作;

  3、负责组织生产、设备、安全检查、环保、生产统计等管理制度的拟订、修改、检查、监督、控制及实施执行;

  4、负责组织编制年、季、月度生产作业、设备维修、安全环保计划。定期组织召开公司月度生产计划排产会,及时组织实施、检查、协调、考核;

  5、负责牵头召开公司每周一次调度会,与营销部门密切配合,确保产品合同的履行,力争公司生产任务全面、超额完成;

  6、配合技术开发部参加技术管理标准、生产工艺流程、新产品开发方案审定工作,及时安排、组织试生产,不断提高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7、负责抓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劳动防护、环境保护专项工作;

  8、负责做好生产统计核算基础管理工作。重视生产用原始记录、台账、报表管理工作,及时编制上报年、季、月度生产、设备等有关统计报表;

  9、负责做好生产设备、计量器具维护检修工作,合理安排设备检修时间;

  10、强化调度管理。科学地平衡综合生产能力,合理安排生产作业时间,平衡用电、节约能源、节约产品制造费用、降低生产成本;

  11、负责组织生产调度员、统计员、计划员、设备管理员、安全员及车间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并对其工作定期检查、考核和评比;

  12、负责组织拟定本部门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并及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及控制;

  13、按时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生产工作职责工作职能

  生产(技术)部副应积极协助生产(技术)部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生产(技术)部副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并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生产(技术)部开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规定,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按照分工要求编制煤矿的采掘接续计划,按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并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3条要按照分工组织人员进行采掘工作面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第4条按照分工负责组织进行采煤、掘进工作面质量检查评比活动。

  第5条经常进行采、掘工作面贯彻规程、措施的检查。

  第6条经常深入现场,及时解决现场存在问题,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7条及时向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技术)部副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技术)部副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按照分工要求,生产(技术)部副对采煤、掘进等方面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2条进行编制煤矿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时,造成矿井采掘接续失调,生产(技术)部副负直接责任。

  第13条在生产(技术)部副负责组织的采煤、掘进工作面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生产(技术)部副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技术)部副负直接责任。

  第15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生产(技术)部副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技术)部副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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