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威胁行为应及时报警,机关可采取行政拘留措施,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利用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遭遇网络威胁的建议及时报警,网络上威胁他人的,机关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对方采取行政拘留的措施,情节严重者会按照寻衅滋事罪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拓展延伸
应对网络骗子威胁:保护个人隐私的有效措施
应对网络骗子威胁,保护个人隐私的有效措施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及时更改通讯录密码,确保只有可信任的人可以访问您的联系人信息。其次,避免在不安全的网络环境下分享个人照片,尤其是敏感或私密的照片。另外,警惕不明身份的陌生人,不轻易泄露个人信息。此外,定期检查手机和电脑上的安全设置,确保防火墙、杀毒软件等安全工具的更新和运行。如果遇到威胁或敲诈,应立即报警,并与当地执法机构合作,提供相关证据。最重要的是,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轻易相信陌生人的诱导和威胁,保持警惕,以保护个人隐私安全。
结语
网络威胁严重影响社会秩序与个人安全,我们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保护自己。及时报警是应对网络威胁的首要步骤,同时机关也将依法对威胁他人者采取行政拘留或刑事追责。此外,保护个人隐私的有效措施包括更改密码、谨慎分享照片、警惕陌生人并定期检查设备安全设置。遇到威胁或敲诈时,应立即报警并提供相关证据。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保持警惕,是保护个人隐私安全的重要举措。让我们共同维护网络安全与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