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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抵退税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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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抵退税的条件如下:
1、从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者虚开专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
留抵退税,其学名叫”留抵税额退税优惠”,就是对现在还不能抵扣、留着将来才能抵扣的”进项”,予以提前全额退还。
所谓的留抵税额,简单可理解为当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即出现了留抵税额。进项税指的是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等时候支付的额。销项税指销售时收取的额。形成留抵税额的原因有很多,比如集中投资、货物生产周期较长等。
纳税人出口业务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六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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