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云科技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拘留所送东西时间规定

拘留所送东西时间规定

来源:枫云科技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拘留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根据需要配备民警,对拘留人进行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治安拘留所在被拘留人入所时,应由医务人员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女性被拘留人员人身检查由女民警进行。第三百四十六条 治安拘留所可以组织被拘留人参加适当的劳动。劳动的收入主要用于补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必需的生活、学习费用。第三百四十七条 对被拘留人随身携带的物品,除允许带入室内的生活、学习必须品外,其余物品一律由拘留所保管,出所时发还。出所时,被拘留人应向治安拘留所交纳伙食费和医疗费用。第三百四十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因招工、升学考试或者遇妻子生育、近亲属病危、丧葬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离所时,可以由本人或者近亲属向原裁决机关提出申请,担保人出具保证书,经原裁决机关批准后方可离所,并在期限内返回。被拘留人离所期间,不计入执行拘留时间。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 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一)被机关、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二)被人民依法决定拘留的人。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拘留所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法律依据:《拘留所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根据需要设置拘留所。拘留所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机关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六条 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建设标准,设置拘留区、行政办公区等功能区域。 第七条 拘留所依照规定配备武器、警械,配备交通、通讯、技术防范、医疗和消防等装备和设施。 第 拘留所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规不得设立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定,行规可以设定除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一条 行规可以设定除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1、刑事拘留最长30日,审查逮捕最长7日。37日如不逮捕就会释放。2、办案机关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人民不批准逮捕,通知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人民不批准逮捕的,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2种观点: 一、拘留所可以带什么东西进去1、人在拘留所可以携带生活必需品,如洗漱用品、衣裤、被子等,非生活必需用品不予接受或者由拘留所统一保管。亲友所带的衣服经过检查,工作人员是会转交给被拘留人的。2、法律依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财物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被拘留人财物。为被拘留人代收、代管、代购物品应当做到明确登记、账目清楚。代购物品仅限于日常生活必需品和食品,物品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价格。二、去探监可以带什么东西1、内衣、内裤、线衣、棉被和鞋子,皮鞋除外。2、内容健康的书、报及学习用品。3、适宜监狱内开展的文化体育活动用品。4、经监狱医院或卫生所签单同意的外购药品。5、会见人带给罪犯的上述物品必须经会见室民警检查确认后,由民警直接交给罪犯,药品必须经医院或卫生所医生鉴定后,由分监区民警领回。对在会见物品中夹带违禁品的,一律没收,并视其情节给予适当处理。除上述物品外,其他物品一律不得带入监内。

第3种观点: 拘留所的探视时间亦或者说是拘留所一周探视几次,法律暂无明确规定。需要适用具体的拘留机关规章制度,如下:1、如果是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间亲属不可以探视,但辩护律师可以的探视的,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2、如果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所有规定的探视时间。被处罚人的亲属、朋友提前预约,在行政拘留所规定的探视时间可以探视被处罚人。3、探视时,可以携带必要的生活用品、衣服、食品(需拘留所民警检查同意),其他东西不得送至被处罚人。第四十五条罪犯可以与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每月会见一至二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每次前来会见罪犯的人员不超过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会见时间,增加会见人数,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以外的人要求会见的,应当经看守所领导批准。第四十六条罪犯与受委托的律师会见,由律师向看守所提出申请,看守所应当查验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并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安排。第四十七条依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缔结的领事条约的有关规定,外国驻华使(领)馆要求探视其本国籍罪犯,或者外国籍罪犯亲属、监护人首次要求会见的,应当向省级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看守所根据省级机关的书面通知予以安排。外国籍罪犯亲属或者监护人再次要求会见的,可以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申请。外国籍罪犯拒绝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探视的,看守所不予安排,但罪犯应当出具本人签名的书面声明。第四十经看守所领导批准,罪犯可以用指定的固定电话与其亲友、监护人通话;外国籍罪犯还可以与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通话。通话费用由罪犯本人承担。第四十九条少数民族罪犯可以使用其本民族语言文字会见、通讯;外国籍罪犯可以使用其本国语言文字会见、通讯。第五十条会见应当在看守所会见室进行。罪犯近亲属、监护人不便到看守所会见,经其申请,看守所可以安排视频会见。会见、通讯应当遵守看守所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看守所可以中止本次会见、通讯。第五十一条罪犯可以与其亲友或者监护人通信。看守所应当对罪犯的来往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看守所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第五十二条办案机关因办案需要向罪犯了解有关情况的,应当出具办案机关证明和办案人员工作证,并经看守所领导批准后在看守所内进行。第五十三条因起赃、辨认、出庭作证、接受审判等需要将罪犯提出看守所的,办案机关应当出具公函,经看守所领导批准后提出,并当日送回。侦查机关因办理其他案件需要将罪犯临时寄押到异地看守所取证,并持有侦查机关所在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公函的,看守所应当允许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人民因再审开庭需要将罪犯提出看守所,并持有人民刑事再审决定书或者刑事裁定书,或者人民抗诉书的,看守所应当允许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第五十四条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管教民警签署意见,经看守所所长审核后,报所属机关批准。第五十五条被判处拘役的外国籍罪犯提出探亲申请的,看守所应当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审批。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报上一级机关备案。被判处拘役的外国籍罪犯探亲时,不得出境。第五十六条对于准许回家的拘役罪犯,看守所应当发给回家证明,并告知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罪犯回家时间不能集中使用,不得将刑期末期作为回家时间,变相提前释放罪犯。第五十七条罪犯需要办理婚姻登记等必须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应当向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经看守所领导批准后出所办理,由二名以上民警押解,并于当日返回。第五十罪犯进行民事诉讼需要出庭时,应当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对于涉及人身关系的诉讼等必须由罪犯本人出庭的,凭人民出庭通知临时离所手续,由人民司法负责押解看管,并于当日返回。罪犯因特殊情况不宜离所出庭的,看守所可以与人民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人民到看守所开庭审理。第五十九条罪犯遇有配偶、父母、子女病危或者死亡,确需本人回家处理的,由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看守所所属机关领导批准,可以暂时离所,由二名以上民警押解,并于当日返回。拓展资料:拘留具体流程如下:(一)即时执行1、开具《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2、由2名以上民警将被处罚人送达拘留所执行,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3、与拘留所办理交接手续。4、将《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存入案卷备查。(二)暂缓执行1、由法制部门对暂缓执行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是否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事由,评估采取暂缓执行的社会危险程度。2、符合暂缓执行条件的,填写《暂缓执行审批表》。3、报局领导审批。4、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5、制作《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一式三份,分别送申请人、办案单位,一份存档备查。(三)不予执行1、确认违法行为人是否符合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法定条件。2、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并提出不执行拘留的建议。3、经办案部门领导同意、送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分县局领导审批。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执行栏目载明不予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会见时只限送零用钱、衣服、生活用品、教育用品等。拒绝接收水果、烟酒、菜肴、食品等,会见人员所送物品必须经过值班民警检查后方可带入所内,严禁将危险品、违禁品带入拘留室。对于拘留所送东西一般是要经过拘留所方同意才行。具体时间要根据拘留所的相关规定才行,每个拘留所所规定送东西的时间是不同的。如果是刑事拘留的话家属是不能和犯罪嫌疑人见面的。只有行政拘留才能和犯罪嫌疑人见面。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