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有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询问证人或者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有差错、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更正或者补充的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等方式确认。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等方式确认。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的,由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一、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有哪些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农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采取一般程序查办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第3种观点: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规处罚。;2.《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扣驾驶证或操作证三个月。(六)违章载人或驾驶室(台)超员乘坐的;3.梁平区农机安全管理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一、什么是农机具保险?2013年3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农业保险条例》规定涉农保险包括农机具保险,明确了农机保险的性保险性质,农机保险成为国家给予补贴、保险机构可委托、基层农机机构可代理的保险业务。农机具保险包括农机具人员责任险和农机损失险。保险期间内,保险农机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操作人从事田间作业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农机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是火灾、爆炸、雷击、碰撞、倾覆;二是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行驶中坠落;三是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地陷、崖崩、山体滑坡、泥石流、雪灾、沙尘暴。农机具范围凡经农机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可以正常行驶或作业的农机具均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包括各类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动脱粒机、机动插秧机,各类动力机械以及各类配套拖带的拖斗和农机具。这个保险范围还是比较全的,几乎农民朋友家里的农机具都包括了。保险责任不同的保险产品具有不同的理赔责任,大概如下:1、农机具损失险的保险责任有意外碰撞、翻车、失窃等人为因素,还有暴雨、台风、洪水、地陷等自然灾害。2、第三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包括,被保险人员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农机具进行道路行驶、田间作业、场院作业、农产品加工等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按照条款规定负责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均由保险人处理。不过,也有一些情况保险公司会免责,比如因扒机、跳机引起人员伤亡的,酒后驾驶或操作发生事故的,农用拖拉机从事营业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的等等情况。当然,具体的还要及时跟投保公司沟通。